工伤赔偿

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18浏览量:

法律咨询:

什么是“用工主体责任”?

凤阳律师回复:

 

在劳动法语境下,“用工主体责任”是一个法定的、带有兜底性质的责任概念。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其法律后果往往要求责任主体承担与劳动关系高度相似的义务。
 

一、核心定义:
 

用工主体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或事实情形下,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工链条复杂(如层层转包)导致直接雇主缺乏偿付能力,法律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或处于优势地位的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定责任。

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单位被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意味着该工人就是总承包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而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而强加的一种赔偿义务。
 

二、用工主体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用工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高频场景:
 

1. 违法转包与分包情形
 

这是建筑行业最常见的纠纷源头。
 

● 情形描述: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如总承包商)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包工头”)。

● 责任认定: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承包人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责任范围: 劳动者有权直接请求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等。
 

2. 挂靠经营情形
 

● 情形描述: 个人或组织(挂靠人)借用其他单位(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如出租车挂靠、货车运输挂靠)。

● 责任认定: 根据《解释二》第二条,被挂靠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典型场景: 挂靠人招用的司机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必须负责。
 

3.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 情形描述: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管理混乱。

● 责任认定: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会综合考量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关联单位可能需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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