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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事故发生:梁某于2017年11月16日为自己名下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度为50万元。2018年11月7日3时许,梁某的车辆在茂名某广场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燃,导致相邻停放的汽车及部分建筑受损,造成损失21万元。茂名某广场开发商某苑地产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某苑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观点: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车辆在停放状态下发生自燃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驶和停放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两种必然状态,仅以行驶定义使用过程是不恰当的。此外,在梁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未将车辆使用限定为“行驶中”的情况下,亦不应作出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案涉车辆在停放的状态下发生自燃意外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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