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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当事人询问:法院不肯定位被执行人或者其车辆,让我自己去寻找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下落。进场法院到底能不能定位被执行人?法院让我自己找人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其实法院是没有技术侦查手段的,因为法院没有侦查权。
在决策层看来,赋予法院侦查权会严重损害公民权利。毕竟民事执行是“杀鸡”,无需用到“牛刀”。但不赋权又要解决执行难,就好比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无米之炊、无草之马。
个别地方法院与地方公安有相关的合作,可以请求地方公安帮忙查人找物。但此种合作并非系统性的机制。故而,在实践当中,查人找物的主要责任人只能是申请执行人。
在当前的情境下,要想更好回应当事人的执行诉求,部门间协同联动或许是最好的方法。只是,这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又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会让本就忙碌的他们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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