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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也明确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对配偶的债务不知情,则不属于共同签名或共同意思表示。同时巨额负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于超出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也不应归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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