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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来督促原告谨慎起诉。如果由被告对签字的真伪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实务中,原告只需起诉,被告一旦被卷入诉讼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即败诉的后果,如此之低的诉讼成本,极易导致原告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92条已明确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证据规则》,法官应当要求原告“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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