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被告否认借条签名,有谁申请鉴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3浏览量:
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对借条中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字迹不是被告本人签的。那么按证据规则,应当谁申请笔迹鉴定?是原告还是被告?

律师回复:

按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规定,应当由原告申请笔迹鉴定。理由如下:

私文书证,指的是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即私人制作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基于职权而制作的文书。该文书如在诉讼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即为私文书证,较典型的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个人开出的借款收据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来督促原告谨慎起诉。如果由被告对签字的真伪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实务中,原告只需起诉,被告一旦被卷入诉讼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即败诉的后果,如此之低的诉讼成本,极易导致原告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92条已明确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因此,根据现行有效的《证据规则》,法官应当要求原告“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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